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8-031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06,306,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说明: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1,206,306,583股与2018年3月16日《关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所披露的总股本1,205,543,783股之间的差异,系公司股权激励股东自主行权所致。)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7月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8年6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7月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856 |
以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2 |
01*****195 |
吴相君 |
3 |
01*****942 |
吴瑞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20日至登记日:2018年6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山大街238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王华、申焕然
咨询电话:0311-85901311
传真电话:0311-85901311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