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23年2月21日以电话通知并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吴相君主持,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吴相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决定设立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吴相君(召集人)、刘骁悍 、吴瑞、李晨光
审计委员会:陈刚(召集人)、韩志国、张秋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韩志国(召集人)、刘骁悍、徐卫东
提名委员会:刘骁悍(召集人)、韩志国、吴相君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聘任吴相君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秋莲、张科源、王蔚、周晓林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瑞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晨光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聘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务实,具有一定的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能胜任所聘职务的要求。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公司终身名誉董事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8日
附: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总经理
吴相君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医专业,硕士学位、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副主任医师。历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吴相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47,728,119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之子,董事吴瑞女士之兄,董事李晨光先生之表弟,与吴以岭先生、吴瑞女士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董事吴瑞女士、董事李晨光先生和副总经理周晓林先生同为公司IPO时《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除上述关系外,吴相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副总经理
(1)张秋莲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学士学位,北京大学EMBA,中级经济师职称,中共党员。历任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公共事务部主任。现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以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张秋莲女士现持有本公司380,992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张科源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医专业,学士学位,副主任医师,营销师。历任公司销售部经理、营销中心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公司总经理。
张科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王蔚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以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主任、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兼培训部主任、总裁办公室主任、行政部主任、供应中心主任,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行政中心总监、石家庄以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运河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康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石家庄高新区凯旋门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故城以岭康养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石家庄以岭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监事。
王蔚女士现持有本公司2,010,165股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周晓林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土地规划与利用专业,学士学位。历任公司销售代表、区域主管、地区经理、大区经理、公共事务中心总监。现任公司供应中心总监。
周晓林先生现持有本公司530,320股股票,与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及董事长吴相君先生、董事吴瑞女士和董事李晨光先生同为公司IPO时《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财务负责人
李晨光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公司营销中心财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财务中心主任。现任公司董事兼财务负责人、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海南以岭药业有限公司董事。
李晨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之外甥、吴相君先生和吴瑞女士之表兄,与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及董事长吴相君先生、董事吴瑞女士、副总经理周晓林先生同为公司IPO时《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除上述关系外,李晨光先生与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董事会秘书
吴瑞女士,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国际商法专业,法学博士,曾任以岭医药集团证券与投资事务部副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吴瑞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9,096,008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之女,董事长吴相君先生之妹、董事李晨光先生之表妹,与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董事长吴相君先生同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吴以岭先生、董事长吴相君先生、董事李晨光先生和周晓林先生同为公司IPO时《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除上述关系外,吴瑞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无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