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4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田书彦女士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田书彦女士计划自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8,9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74%。
2020年3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2020年3月18日,公司收到田书彦女士《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告知函》: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17日,田书彦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899,8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其减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截至2020年3月17日,田书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0,066,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现将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及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含上述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因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田书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减持前的5.73%,下降至减持后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其他相关说明
1、田书彦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田书彦女士本次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田书彦女士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田书彦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田书彦女士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田书彦女士仍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股份,仍属于特定股东,其特定股份的减持行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等有关规则中对特定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