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
公告编号:2019-084 |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该议案已经 2018年11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071)。上述公告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回购报告书》,公司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19年11月5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于2018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回购期间的每个月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了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5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945,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7%,最高成交价为13.8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3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50,013,213.79元(不含交易费用)。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同意对《回购报告书》中回购股份的回购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等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与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公司控股股东发行的1,390 张“16以岭EB”可交换公司债券被持有人换股。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期届满暨回购完成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8年12月12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36,671,398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12,945,600股,均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相应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股份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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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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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回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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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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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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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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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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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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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16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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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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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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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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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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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14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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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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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576,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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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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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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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30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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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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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30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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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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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19年4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的80%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的20%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若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未被授出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