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 公告编号:2019-094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3日下午14:55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日-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15:00至12月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664,010,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63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62,227,8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152%。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782,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81%。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6人,代表股份2,142,6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8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3,459,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55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91,6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74.2841%;反对55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25.7159%;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4,004,7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6,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99.734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0.056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0.21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4,009,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41,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99.9440%;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东所持股份的0.0560%;弃权0股。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