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0-107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23日下午14:55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9:15至1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664,198,6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7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655,058,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19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9,140,0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9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9,291,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1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4,189,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8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
表决情况:同意664,189,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82,5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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